杨玉林、王东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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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19号案件名称
杨玉林、王东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玉林;王东梅;阮营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阮营林,男性,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杨玉林,男性,1962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王东梅,女性,1963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执行阮营林与杨玉林、王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玉林、王东梅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阮营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30万元、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4020元、保险费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52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东梅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XX幢XX室(权证号117XXXXXXX-14-1-5-21702~0)、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权证号105XXXXXXX-13-1-3-11931~0)房屋;被执行人杨玉林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小区XX苑XX幢XX号(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字第35-2145号)和XXX苑第XX栋XX层XXX号(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字第35-XXXX号)两套房屋因该房产位于秦岭,房屋档案在纪检监察部门,无法查封和处置。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恢2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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