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与白国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7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740号案件名称
周燕与白国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白国龙;周燕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7民初740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白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单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周某与被告白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辛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鄂尔多斯市金德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2民初4511号 下一篇 邓刚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