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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与白国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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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740号
  • 案件名称

    周燕与白国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白国龙;周燕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7民初740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白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单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周某与被告白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辛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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