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加华、欧从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0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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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1058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加华、欧从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加华;欧从阳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1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加华,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欧从阳,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朱加华与被执行人欧从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特7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从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欧从阳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欧从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欧从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5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欧从阳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加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欧从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广宇 审判员方照林 审判员林少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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