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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凌波、于建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304执106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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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304执106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吴凌波、于建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吴凌波;于建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04执10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凌波,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建群,女,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凌波与被执行人于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304民初3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建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凌波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7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0年7月6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等。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于建群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房屋,以558000元的变卖价格以物抵债,以抵偿其债权中的346450元(该房屋变卖流拍价558000元,其中200000元按各方协商好的分配方案分配给其他参与分配申请人、扣缴案件执行费9050元、拍卖费250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346450元,执行费90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吴凌波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04民初3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凌波如发现被执行人于建群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新岳书 记 员 刘天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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