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荣、张聪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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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450号案件名称
李春荣、张聪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春荣;张聪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450号原告:李春荣,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张聪明,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李春荣与被告张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春荣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李春荣负担。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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