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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强、易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2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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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2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谭志强、易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谭志强;易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志强,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易剑,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志强与易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周 兵书记员 项嘉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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