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志强、易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25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250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志强、易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谭志强;易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志强,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易剑,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志强与易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周 兵书记员 项嘉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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