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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琴、张海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3执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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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23执1148号
  • 案件名称

    陈燕琴、张海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燕琴;张海平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3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陈燕琴,女,1978年1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泾县,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泾县,住泾县(租住房)。申请执行人陈燕琴执行张海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82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82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木平审判员  汪小传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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