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原宾馆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咸阳中心支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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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847号案件名称
陕西三原宾馆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咸阳中心支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陕西三原宾馆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咸阳中心支公司;李卫军;张旭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2847号原告:陕西三原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法定代表人:贾小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黄呈皓(实习),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宝斌,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卫军,男,汉族。被告:张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陕西三原宾馆有限公司诉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咸阳中心支公司、李卫军、张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三原宾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三原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原告陕西三原宾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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