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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兵、芦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72执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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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72执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爱兵、芦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黄爱兵;芦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京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72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爱兵,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丹梅,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晶,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芦江,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黄爱兵与被执行人芦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作出的(2020)苏7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7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钱建国审 判 员  吴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少雄书 记 员  陈 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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