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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丽增、刘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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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0号
  • 案件名称

    祁丽增、刘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祁丽增;刘杰;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0号原告祁丽增,男,回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刘杰,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被告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680916。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3号楼9楼904-907室。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祁丽增诉刘杰、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受理后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武 亮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冯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单春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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