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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钰祥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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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282-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钰祥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钰祥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28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钰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法定代表人:阮仕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全臣,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钰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陕西钰祥工贸有限公司电梯设备及电梯安装计款7.94万元。如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被告另行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陕西唐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钰祥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钰祥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2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国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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