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周世海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特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特39号
  • 案件名称

    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周世海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周世海;许红梅;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特39号申请人: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东街组。法定代表人:周世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周世海,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港市。申请人:许红梅,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海(许红梅丈夫),住辽宁省东港市。被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克磊,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谷公司)、周世海、许红梅与被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银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沙谷公司、周世海、许红梅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达成共识,应该遵守,申请人的借款日期是到2022年9月末,只是因不可抗力的疫情导致利息逾期,仲裁委违背司法程序,在没有被申请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仲裁委庭前致函东港市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账户,仲裁委在明知申请人已经有足够抵押担保物和明知保证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况下,还要查封申请人的账户,仲裁委违背最高法指导意见12-1及17-2规定,没有适用最高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丹东银行称,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也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26日,丹东仲裁委员作出丹仲裁字(2021)第8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50000元;二、被申请人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11596.48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75‰计算的罚息,及自2021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375‰计算的复息;三、被申请人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四、被申请人周世海、许红梅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对本裁决所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周世海、许红梅名下坐落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商用房及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丹东市房权证振兴区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振兴国用(2016)第06141804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辽(2019)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778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仲裁费7217元,由各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裁决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付给申请人。2019年9月27日,申请人金沙谷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丹东银行为金沙谷公司提供借款48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计息,月利率为6.25‰,无论中国人民银行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结息方式,按月结息;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分期归还借款本金,2019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100000元、2020年3月27日偿还本金100000元、2020年9月27日偿还本金100000元、2021年3月27日偿还本金100000元、2021年9月27日偿还本金100000元、2022年3月27日偿还本金100000元、2022年9月26日偿还本金4250000元;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借款立即到期,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宣布实现担保物权;借款人应当承担申请人为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周世海、许红梅提供抵押担保;由周世海、许红梅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2019年9月27日丹东银行与申请人周世海、许红梅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周世海、许红梅以名下所有的财产为金沙谷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周世海、许红梅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商用房及土地,房屋建筑面积280.16平方米,房屋权证号为丹东市房权证振兴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3.41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振兴国用(2016)第061418043号。丹东银行已为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9月27日丹东银行与周世海、许红梅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周世海、许红梅为金沙谷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不分保证份额。约定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9年9月30日,丹东银行依约向借款人金沙谷公司支付借款4850000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金沙谷公司逾期未清偿债务。申请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丹仲裁字(2021)第88号裁决书一份,证明申请人对裁决书不服。证据2、丹仲裁字(2021)第88号庭审笔录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委提交查封保全的书面申请。证据3、丹仲裁字(2021)第88号仲裁委提交东港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一份,证明仲裁委在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书面查封申请的前提下,依法没有权利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致函查封申请人的财产。证据4、(2021)辽0681财保7号之一裁定书一份、(2021)辽0681财保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一份、(2021)辽0681执保714号裁定书一份、(2021)辽0681执保76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021)辽0681执异75号裁定书一份,证明丹东银行及丹东仲裁委员会申请查封申请人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证据5、丹东银行申请丹东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没有丹东银行的公章,证明这份申请书是后期补签的,不具备法律效力。证据6、辽金宇房估字(2019)第0082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一份,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财产抵押担保,不应对申请人其余的财产进行查封。证据7、丹东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一份,证明申请人用此笔借款进行文化旅游业投资;丹东银行抵押合同一份,证明商用房是进行建材批发零售业的;丹东银行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申请人违约。证据8、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丹东银行保全担保书一份,担保书上都有丹东银行的公章,而丹东银行申请丹东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申请书没有公章,证明后面的保全申请是后补的。证据9、丹东银行申请查封保全费5000元(电子)发票一张,证明丹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让申请人交纳5000元是错误。证据10、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证明房屋出租用于建材批发零售业。丹东银行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上述证据均证明不了申请人证明的问题。该证据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没有关联。关于证据5,不同意申请人的观点,该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授权范围,其有申请保全的权限。关于证据7,借款合同第50条中的约定说明丹东银行有权向债务人宣布所有债权到期,并且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丹东银行向法庭提供证据丹仲字(2021)第88号裁决卷宗,证明被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发放了贷款,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申请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被申请人依法申请仲裁。丹东仲裁委会作出丹仲裁字(2021)第88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正确,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人的撤销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金沙谷公司、周世海、许红梅质证认为,对仲裁卷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裁决理由和结果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因上述证据均来自丹仲裁字(2021)第88号裁决卷宗,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金沙谷公司向被申请人丹东银行借款借款4850000元,逾期未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款,丹东银行向丹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丹东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丹仲裁字(2021)第88号仲裁裁决,申请人金沙谷公司、周世海、许红梅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21)第88号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仲裁委违背司法程序,在没有被申请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致函东港市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账户的问题。通过对仲裁卷宗的证据进行审查,被申请人丹东银行提交了书面申请,虽然申请人以该书面申请没有被申请人加盖公章为由,主张该申请无效,但是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其委托仲裁代理人具有权限,可以提交申请。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周世海、许红梅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辽宁金沙谷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周世海、许红梅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王作伟审 判 员 姜艳艳审 判 员 张 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倩倩书 记 员 左矜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