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镇吉庆商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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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1044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镇吉庆商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镇吉庆商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1044号 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镇吉庆商行,经营场所铜川市印台区XX镇吉庆商行。经营者:黄庆全,男,1964年XX月XX日生,汉族。 被告:铜川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峰。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镇吉庆商行与被告铜川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镇吉庆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镇吉庆商行承担。 审 判 员 惠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东辉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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