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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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3号案件名称
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3号申请人: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3147340153。法定代表人:龚仕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大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665977T。法定代表人:罗庆,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9454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38945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3号申请人: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3147340153。法定代表人:龚仕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大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665977T。法定代表人:罗庆,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9454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38945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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