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关平、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云23民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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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民初56号案件名称
吴关平、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关平;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3民初56号原告:吴关平,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禄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彪,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北路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45283922L。诉讼代表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关平与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吴关平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关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3元,减半收取1321.5元,由吴关平负担(已交),退还吴关平1321.5元。审判长 邱德英审判员 晋 芳审判员 刘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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