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八方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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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545号案件名称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八方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八方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72号。被执行人:盘锦八方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裴家辽西石材城。法定代表人:吕乌来。被执行人: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100736749022U,住所地兴隆台区双兴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盘锦八方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03执54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盘锦八方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盘锦新宇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路审判员 卫 强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全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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