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廖营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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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752号案件名称
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廖营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廖营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752号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孟砦南街6号院2号楼5单元4楼东。法定代表人:程朝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教法,河南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营斌,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营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原告郑州瑞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相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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