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余盗窃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1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191号案件名称
赵庆余盗窃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庆余案件缘由
罚金;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191号被执行人:赵庆余,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人赵庆余盗窃罪关于罚金执行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21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庆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赵庆余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庆余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查询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证券、房屋、车辆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 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881民初2976号 下一篇 禹长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26执2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