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冯得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8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857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冯得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冯得中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一社。负责人:尚克林,该社社长。被执行人:冯得中,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朱王堡镇陈仓村七社农民,住该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冯得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得中将案件履行款201498.2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增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先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朋与徐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654号 下一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伟利饲料店、宁桂珍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