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华、黄贤贵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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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872号案件名称
黄少华、黄贤贵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少华;黄贤贵;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872号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秋林、黄少华、黄贤贵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1财保6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高秋林、黄少华、黄贤贵在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查明被申请人高秋林、黄少华、黄贤贵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秋林、黄少华、黄贤贵未查到有财产可供保全,本案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26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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