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国、王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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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73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建国、王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高建国;王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建国,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王祥,男,1957年3月5日生,汉族,子长市XXX村村民,现住子长市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国与被执行人王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祥向申请执行人高建国支付管道安装、材料费共计3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但被执行人王祥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祥的工资存款,申请执行人高建国同意等待扣划被执行人王祥的工资存款偿还其案件款,于2021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国垫付了案件执行费4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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