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树勇、王万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1执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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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21执1673号案件名称
崔树勇、王万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崔树勇;王万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1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崔树勇,男,1995年12月3日生,住惠民县。被执行人:王万财,男,1996年8月16日生,住滨州市。申请执行人崔树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万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王万财偿还申请人6000元。经申请人崔树勇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王万财到庭后称已向崔树勇履行案款2000元,承诺剩余4000元案款分期履行,自2021年10份开始,每个月至少履行500元,直至本案案款履行完毕为止。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履行方案,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李新东审判员 刘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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