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宾与余文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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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1091号案件名称
李方宾与余文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方宾;余文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方宾,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余文姚,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李方宾与余文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961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理财产品、保险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华强 审 判 员 朱文安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山林 书 记 员 田 雨-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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