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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81执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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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501号
  • 案件名称

    丁国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丁国安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381执150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国安与被执行人孟某军一案,(2021)辽13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孟某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丁国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国安要求被执行人孟某军给付赔偿款12543.4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负担执行费92元,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额缴纳至北票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丁国安,至此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辽13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丁国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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