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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1、阮祥琼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0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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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0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商某1、阮祥琼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商某1;阮祥琼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某1,男,200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理人:商某2。被执行人:阮祥琼,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商某1与被执行人阮祥琼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抚养费金额为10200元。另外,被执行人阮祥琼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阮祥琼的相关财产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阮祥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阮祥琼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阮祥琼名下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阮祥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阮祥琼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阮祥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阮祥琼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商某1后,申请执行人商某1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阮祥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某1因被执行人阮祥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0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阮祥琼对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商某1的抚养费仍负有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某1在发现被执行人阮祥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梁城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某1,男,200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理人:商某2。被执行人:阮祥琼,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商某1与被执行人阮祥琼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抚养费金额为10200元。另外,被执行人阮祥琼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阮祥琼的相关财产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阮祥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阮祥琼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阮祥琼名下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阮祥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阮祥琼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阮祥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阮祥琼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商某1后,申请执行人商某1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阮祥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某1因被执行人阮祥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0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阮祥琼对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商某1的抚养费仍负有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某1在发现被执行人阮祥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梁城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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