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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荣、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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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573号
  • 案件名称

    杨庆荣、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庆荣;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杨庆荣,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喻泽全。杨庆荣与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27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庆荣与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自2021年10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杨庆荣支付欠款不低于30000元,全部欠款本息在2022年5月底前付清;若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杨庆荣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0)川0727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龚术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 强书 记 员 贾炳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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