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寅、王桂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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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285号案件名称
徐寅、王桂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寅;王桂娣;胡宏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285号申请人:徐寅,女,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王桂娣,女,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桥阳(受徐寅、王桂娣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宏辉,男,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人徐寅、王桂娣与被申请人胡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寅、王桂娣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宏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寅、王桂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宏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殷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陆 华书 记 员 袁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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