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纪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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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73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纪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纪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住所地:洋县唐塔路14号。法定代表人高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农业银行洋县支行,系该行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纪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持本院(2020)陕072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5721.3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纪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其履行判定义务,逾期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纪某经营的“竹林鱼庄”已停业,纪某在电话上称其已无力经营,现在外务工,其正在积极联系转让鱼庄的经营权,转让费用于清偿债务;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纪某无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的存款均不足以扣划,本院已依法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纪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熊伟峰审判员 余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建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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