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可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督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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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督5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可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可新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督5号申请人: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可新,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可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9日发出(2021)吉0106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可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吉0106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廉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军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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