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张红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2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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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213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张红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张红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213号之一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河古庙镇东河古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689295709T。法定代表人:李占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红鹤,男,1982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广宗县。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恒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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