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花、沈意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5执恢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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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恢103号案件名称
韩永花、沈意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永花;沈意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5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韩永花,女,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沈意锋,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韩永花与被执行人沈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安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沈意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韩永花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被告沈意锋承担。因被执行人沈意锋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永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后,被执行人沈意锋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韩永花履行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韩永花已领取),,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韩永花以发现被执行人沈意锋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恢复执行,本院已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意锋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韩永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申请执行人韩永花已领取),剩余欠款利息申请执行人韩永花予以放弃。现申请执行人韩永花向本院申请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恢1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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