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冬阳、滕帅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5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3590号案件名称
陆冬阳、滕帅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陆冬阳;滕帅帅;陈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3590号申请执行人:陆冬阳,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滕帅帅,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陈龙,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申请执行人陆冬阳与被执行人滕帅帅、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0722民初728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24219.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0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722执35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瑞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