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将军、吴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1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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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19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将军、吴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将军;吴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将军,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伟,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将军与被执行人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将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伟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将军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年利率4.05%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申请执行费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6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吴伟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21年7月16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委托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了吴伟名下车牌号为粤S×××××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但未能扣押。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拟扣押被执行人吴伟名下车牌号为粤S×××××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但未能扣押。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杨将军,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除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台未能实际扣押处置不能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杨将军没有有效的财产线索提供,也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杨将军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23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目前除发现被执行人吴伟在客观上、法律上无法处置的一台车辆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将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佑良审判员 陆 虹审判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轶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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