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杰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8601民初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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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8601民初731号案件名称
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杰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杰;王凯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8601民初731号 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108号杭州天虹购物中心B座6层B603F2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杰,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王凯,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杰、王凯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张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许杰、王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慕晗 书记员宋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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