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莹、大连山人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61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615号之二案件名称
于晓莹、大连山人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晓莹;大连山人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晓莹,女,1995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山人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9号21层3号。法定代表人:宫秀娟。本院在执行于晓莹与大连山人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山人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西劳人仲裁案字(2020)第26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山人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4×××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诗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李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10275号 下一篇 温保平、王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