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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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117号案件名称
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117号 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7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2538X5。法定代表人:朱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娜,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999号新际商务中心D幢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791119。法定代表人:朱晓华,总经理。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 〇 二 一 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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