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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与殷伟亮、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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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492号
  • 案件名称

    杨艳与殷伟亮、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艳;殷伟亮;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92号原告:杨艳,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        原告:殷伟亮,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姜李村三屯。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845号。        原告杨艳、殷伟亮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杨艳、殷伟亮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艳、殷伟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成立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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