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初2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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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初2877号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福;王宝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初2877号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郑县大河坎镇天汉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杨连堂,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天龙,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堰分理处主任。被告:朱建福,男,生于1970年11月16日,汉族。被告:王宝芹,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福、王宝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认为自己和被告之间的纠纷自行和解,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建福、王宝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被告朱建福、王宝芹承担.审判员 :李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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