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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蒋山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2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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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2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秀珍、蒋山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秀珍;蒋山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秀珍,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蒋山峰,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珍与被执行人蒋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蒋山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朱秀珍履行(2020)皖0621民初4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山峰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山峰的存款441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胡允曜书 记 员 吴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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