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九圆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盛彩印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1220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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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220号之十六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九圆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盛彩印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九圆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盛彩印务有限公司;姜静;吴晨;高伟;王欣;刘玉贤;李树娥;吴晓亮;日照沃得宝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1220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九圆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盛彩印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静。被执行人:吴晨。被执行人:高伟。被执行人:王欣。被执行人:刘玉贤。被执行人:李树娥。被执行人:吴晓亮。被执行人:日照沃得宝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沃得宝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九圆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盛彩印务有限公司、姜静、吴晨、高伟、王欣、刘玉贤、李树娥、吴晓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1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柏发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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