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屹静与周妍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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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217号案件名称
袁屹静与周妍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袁屹静;周妍案件缘由
社会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217号原告:袁屹静,女,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妍,女,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袁屹静与被告周妍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就本案诉请已向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本院认为,原告袁屹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屹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咸利芳书记员 白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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