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流、朱营梅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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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1789号案件名称
刘流、朱营梅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流;朱营梅;朱国庆;庄恒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刘流,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朱营梅,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朱国庆,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庄恒山,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流与被执行人朱营梅、朱国庆、庄恒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特4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流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173297.8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1.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3297.82元,已执行到位14769.22元,尚余158528.6元未能执行到位;2.申请执行人刘流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朱营梅、朱国庆、庄恒山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继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锦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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