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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满仓、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1民3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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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821民3457号
  • 案件名称

    窦满仓、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五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窦满仓;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1民3457号原告窦满仓,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明,系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0Q1UWYX9。地址五原县。被告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平,系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9899349F。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丽甲第苑15号楼2单元4层西户。原告窦满仓诉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窦满仓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满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满仓撤回对被告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窦满仓负担。审判员  闫富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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