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满仓、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1民3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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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821民3457号案件名称
窦满仓、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五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窦满仓;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1民3457号原告窦满仓,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明,系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MA0Q1UWYX9。地址五原县。被告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平,系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9899349F。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丽甲第苑15号楼2单元4层西户。原告窦满仓诉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窦满仓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满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满仓撤回对被告被告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龙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窦满仓负担。审判员 闫富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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