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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康、杨彩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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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737号
  • 案件名称

    曹明康、杨彩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曹明康;杨彩莲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737号原告:曹明康,男,汉族。被告:杨彩莲,男,汉族。原告曹明康诉被告杨彩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曹明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明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曹明康负担。审 判 长  陈 良人民陪审员  刘少剑人民陪审员  廖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继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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