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康、杨彩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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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737号案件名称
曹明康、杨彩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明康;杨彩莲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737号原告:曹明康,男,汉族。被告:杨彩莲,男,汉族。原告曹明康诉被告杨彩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曹明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明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曹明康负担。审 判 长 陈 良人民陪审员 刘少剑人民陪审员 廖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继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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