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平、李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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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1995号案件名称
张延平、李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延平;李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995号原告:李锋,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2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萍,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延平,男,汉族,陕西省韩城市人,现住韩城市新城区检察院南栋楼455号房。本院在审理李锋与张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锋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李锋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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