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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武、吴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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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00号
  • 案件名称

    余家武、吴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余家武;吴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余家武,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高坝镇赵家河村5组。被执行人:吴侃,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垣下组120号,申请执行人余家武与被执行人吴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24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侃向余家武支付到期债权60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侃银行存款360元(执行费)。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吴侃无存款、无房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北京现代牌陕AN32U1车一辆、大众牌陕A897RZ车一辆。西安市车辆管理所已经查封了北京现代牌陕AN32U1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实际执行该车;西安市车辆管理所告知吴侃名下的大众牌陕A897RZ车已经办理过户,车牌号码已经变更。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侃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余家武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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