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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王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32民初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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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32民初108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王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赤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王乾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2民初108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负责人:魏建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乾,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告王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乾偿还原告保险赔款42354.88元及欠保险费810.06元,共计43164.94元及截止到起诉之日的利息;2.因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乾于2018年12月12日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合同》(保单号为:PBBR201813070000000678),被保险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向被保险人借款,赔偿等待期为80天。2018年12月12日,被告向被保险人借款50000元,借期36个月,并签订了《人保如意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ZJK01P1102018046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80天赔偿等待期后,2019年10月1日,原告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42354.88元,原告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加之所欠保险费810.068元,被告共欠43164.948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请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书写被告的地址是“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东下街7号”,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中被告的地址是“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经查,被告均不在上述地址居住,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为空号。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法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确度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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