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婉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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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680号案件名称
卞婉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卞婉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680号原告:卞婉玉,女,汉族,2001年8月28日生,住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宇,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PBA5B8B,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19号国龙财富中心18层1816-1827房。负责人:李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婉玉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婉玉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婉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卞婉玉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梦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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