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禚某、别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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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155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禚某、别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禚某。被执行人:别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被执行人禚某、别某民间借贷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6日、5月7日、6月9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反馈结果显示所有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张新国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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