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徐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8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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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82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徐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徐双;隋雪玉;七台河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被执行人:徐双,男,汉族,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隋雪玉,女,汉族,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七台河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徐双、隋雪玉、七台河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826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审判员 鄂红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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