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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徐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8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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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8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徐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徐双;隋雪玉;七台河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被执行人:徐双,男,汉族,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隋雪玉,女,汉族,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七台河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徐双、隋雪玉、七台河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826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审判员  鄂红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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